(2015)苏民三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丛运波诉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79号原告丛运波被告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富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运波与被告成都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启军审 判 员 高春艳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伶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