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华伟忠与宁波联合华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伟忠,宁波联合华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华伟忠。被告:宁波联合华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筱桦。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伟忠与被告宁波联合华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伟忠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联合华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华伟忠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联合华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伟忠撤回对被告宁波联合华发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