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来福诉被告熊南生、河南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来福,熊南生,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刘来福,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靳炎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南生,男,1962年4月7日生日,汉族。被告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熊南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福诉被告熊南生、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福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