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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玉兴与李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兴,李发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杨玉兴,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民勤县。被告李发顺,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兴与被告李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兴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