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利蓉与王廷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田XX,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王XX,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田XX负担。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