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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田文波与咸丰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波,咸丰县人民政府,田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田文波,男,土家族,1945年4月24日出生,住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村七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4504240012。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咸丰县楚蜀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郑东来,该县代县长。委托代理人曾友益,咸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田文进。委托代理人周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波诉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宅基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田文波当庭口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波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文波负担。审 判 长  聂礼刚代理审判员  李清华人民陪审员  谭文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