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沈海金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2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无固定职业。因虚开发票嫌疑,于2014年12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广德,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卿爱娣,北京市时代九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及辩护人黄广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沈某从他人处购买空白发票,在其位于本市福田区福华新村35栋2单元404房住处内的电脑上,根据客户的要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开票软件登录深圳市国税局打印发票,出售牟利。2014年12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福华新村35栋2单元404房抓获被告人沈某,并查获涉案发票、印章等。经查,被告人沈某对外销售504份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机打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共计7961050.82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二、被告人犯罪时间短,虚开发票数量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三、被告人属初犯,且在案发后能认识到错误如实供述并愿意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四、被告人年纪尚浅,且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请法院在结合案情的基础上考虑其实际家庭情形,从轻处罚。辩方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二份作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沈某从他人处购买空白发票,在其位于本市福田区福华新村35栋2单元404房住处内的电脑上,根据客户的要求,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开票软件登录深圳市国税局打印发票,出售牟利。2014年12月2日,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福华新村35栋2单元404房抓获被告人沈某,并查获涉案发票、印章等。经查,被告人沈某对外销售504份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机打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共计7961050.82元人民币。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清楚,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涉案发票、印章等;2.书证:被告人沈某的身份材料,搜查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发票、印章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雅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