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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5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麦英泰借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麦英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50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杨丽,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琳玲,该支行职员,联系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熊忠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市分行职员,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麦英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麦英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麦英泰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164431.63元及利息、罚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邮件被邮局以“原址已拆迁”为由退回本院。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在一审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麦英泰名下所有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424号101房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入拍卖,故请求参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拍卖房屋所得款的优先受偿分配,并同意案件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已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048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当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林奕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