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希平与被执行人陈卫国、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平,陈卫国,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陈希平。被执行人陈卫国。被执行人李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卫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4599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卫国、李勇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562287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两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