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姜春华与叶青、毛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华,叶青,毛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21号原告:姜春华。被告:叶青。被告:毛丽云。原告姜春华诉被告叶青、毛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转换为适用普通程序,因原告姜春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由原告姜春华负担。审 判 长 陈仁根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人民陪审员 王美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