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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磊与龚广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龚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张磊,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龚广华,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台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广华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批发城啤酒一条街西段路北房屋(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台字第××号)一处或冻结被执行人龚广华银行存款6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思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