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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梅兰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兰,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109号原告王梅兰,女,195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海洋,男,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梅兰不服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3年12月23日,本案因法定事由中止审理。2015年7月13���,原告王梅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梅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梅兰承担。审判长  邹耀东审判员  赵 益审判员  赵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