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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52号申请人韩某某,男,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