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52号申请人韩某某,男,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某某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