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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傅文博与陈桂锋、罗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文博,陈桂锋,罗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傅文博,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锋,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告罗梓燕,女,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告傅文博诉被告陈桂锋、罗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涧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文博的委托代理人陈天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桂锋、罗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文博诉称,被告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6月22日,并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且逾期未归还的被告须承担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止)给原告;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桂锋、罗梓燕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3月22日,被告陈桂锋、罗梓燕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傅文博借款50000元,并立回《借据》给原告收执。该《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6月22日,借款利息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陈桂锋、罗梓燕愿承担因原告追讨欠款所需要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借款期间,被告陈桂锋、罗梓燕并没有支付过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桂锋、罗梓燕没有归还本金,也没有支付利息。因本案纠纷,原告傅文博委托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事宜,因此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身份证、《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委托书以及本院庭的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傅文博与被告陈桂峰、罗梓燕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桂锋、罗梓燕向原告原告傅文博借款50000元,有双方立下的《借据》及本院的开庭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桂锋、罗梓燕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授权委托书等予以证实,且没有超出《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涉及财产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收费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桂锋、罗梓燕欠原告傅文博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桂锋、罗梓燕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原告傅文博。三、以上第一、二项款项,限被告陈桂锋、罗梓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给原告傅文博。本案受理费86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桂锋、罗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涧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