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周恩良、范燕、余淑华、刘公明、饶翠红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周恩良,范燕,余淑华,刘公明,饶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10幢。负责人黄金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合稳,男,汉族,28岁,系该行职员。被告周恩良,男,汉族,41岁。被告范燕,女,汉族,41岁。被告余淑华,女,汉族,35岁。被告刘公明,男,汉族,36岁。被告饶翠红,女,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告周恩良、范燕、余淑华、刘公明、饶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周恩良、范燕、余淑华、刘公明、饶翠红价值人民币360685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恩良、范燕、余淑华、刘公明、饶翠红价值人民币3606855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新荣审 判 员 周 锋代理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曹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