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健诉陈业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陈业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刘健,男,生于1953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崇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昕,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业奎,男,生于1979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健与被告陈业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健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