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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537号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金泉大道3号御江南国际社区一区32座。法定代表人潘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秉星,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住高要市。原告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佛山市三水普华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户籍地属高要市,本院依法委托高要市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但未有收到该院回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和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