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279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宗超,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