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高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高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负责人:陈德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诉被告高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撤回对被告高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承担,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3.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徐维阳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