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宁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2号被执行人李宁,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宁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型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李宁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英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