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继贺与苑学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贺,苑学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38号原告张继贺,男,1974年9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苑学忠,男,1968年8月15日生。原告张继贺诉被告苑学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贺及其委托代理人段金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苑学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贺诉称:2013年四、五月份,被告苑学忠在山西省承包工程,雇用原告为其做外墙保温工作。2013年年底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原告一部分工资后,剩余20000元工资没有支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麦、秋季补助款1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0000元;被告支付麦、秋季补贴款人民币1500元;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苑学忠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四、五月份,原告张继贺在被告苑学忠承包的山西工地务工,2013年年底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苑学忠共欠原告张继贺工资20000元。2014年2月9日,被告苑学忠署名的欠条载明:“欠条欠张继贺2万元正苑学忠”,欠条内容系原告张继贺书写,被告苑学忠在欠条上亲笔签名,后经原告张继贺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苑学忠亲笔签名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苑学忠欠原告张继贺工资20000元,有被告苑学忠署名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麦、秋季补助1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苑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继贺的工资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继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苑学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