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熊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50号原告熊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XX华,广东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柯 德人民陪审员 蔡碧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凯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