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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冉社光与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冉社光,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冉社光,男,土家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法定代表人:徐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铠,男,1988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冉社光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酉法民初字第03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冉社光与被上诉人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就本案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兑现,陈财芳认为继续本案诉讼已无必要,遂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冉社光自愿撤回上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冉社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冉社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庆华代理审判员  万华瑜代理审判员  尹宏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