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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治忠与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忠,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杨治忠,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利,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忠与被告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治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治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