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治忠与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治忠,王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杨治忠,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医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利,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治忠与被告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治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治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治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