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民字第4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邱红与周利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邱红,周利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132-2号申请执行人:孙邱红。被执行人:周利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执民字第41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利书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东风牌汽车、浙D×××××北京现代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周利书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利书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浙D×××××东风牌汽车、浙D×××××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少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国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4132-2号诸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邱红与被执行人周利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2015)绍诸执民字第4132-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利书名下所有的车牌为浙D×××××东风牌汽车、浙D×××××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