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山东淄博中环木制家私公司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山东淄博中环木制家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被执行人山东淄博中环木制家私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中环木制家私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淄博中环木制家私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06)桓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