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李军、宋秀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李军,宋秀英,葛崇明,贾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宋秀英。被执行人葛崇明。被执行人贾明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军、宋秀英、葛崇明、贾明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的(2012)烟牟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肖德峰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展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