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柳青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青方,兰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74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四团队拟稿人:张永红份数: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柳青方,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兰秀敏,个体。本院执行的柳青方申请执行兰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兰秀梅现暂时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柳青方申请我院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732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