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顾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70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0000元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顾某某当庭兑付5000元,下欠5000元于2015年9月9日前付清。逾期则从2013年6月10日起按2%月利率计息至兑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50元均由被执行人顾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