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秀丽与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丽,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265号原告魏秀丽,女,1978年2月7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人,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岳迪,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树亮,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秀丽与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魏秀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存放于北京银行顺义支行(账号×××)的财产508245.6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同时表示如保全错误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魏秀丽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顺义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五十万八千二百四十五元六角,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棋其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