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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缺席)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2004年5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多次到新疆及被告娘家寻找,但均无下落。现被告已下落不明十多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某缺席,未提出实体答辩。原告刘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了结婚证、凉州区清水乡��盛寨村村委会证明,证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及被告出走外流已十多年的事实。根据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证人盛某某、刘某甲、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出走外流下落不明已十多年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对所有证据及证人证言均无异议,且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的事实如下:2003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小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双方关系不睦,2004年5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多次到外地及被告娘家寻找,但均无下落。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查明: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案在审��过程中,因被告梁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在本院公告栏及原、被告婚后生活地张贴公告,并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通知其参加诉讼,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已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应当准予离婚。为了双方的长远利益及社会的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俞天福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人民陪审员  孟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