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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世平申请蔡洪辉、胡素英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平,蔡洪辉,胡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72号申请人刘世平,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蔡洪辉,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沙坪坝区。被申请人胡素英,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沙坪坝区。申请人刘世平为与被申请人蔡洪辉、胡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85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蔡洪辉、胡素英价值48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唐天菊、刘世平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6字第033066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