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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尹某1、尹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4,尹某1,尹某2,尹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296号原告尹某4,男,1949月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铁塔村丁桥493号。被告尹某1,男,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尹某2,男,195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尹某3,女,194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4诉被告尹某1、尹某2、尹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4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纷争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4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沈 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