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段立春与温江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春,温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段立春,现住榆树市。被告:温江,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春诉被告温江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哲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