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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桂英与田志、刘礼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周桂英,女,汉族,住闽侯县。被告田志,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刘礼安,男,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英与被告田志、刘礼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变更原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4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810元,由原告周桂英负担。审判长张峰人民陪审员程天池人民陪审员钟李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林燕艳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