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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执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学花与梁国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花,梁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花,职工。被执行人梁国信,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学花申请执行梁国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梁国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梁国信已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杨学花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