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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4)方执字第34-3号戴桂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玉,戴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大玉,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戴桂才,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戴桂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律责任告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6月19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桂才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戴桂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500元后依法划拨该笔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大玉。据此,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3)方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