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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乔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