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龚贵祥与伍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贵祥,伍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龚贵祥,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梁伙坚、梁慧仪,均为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玉彬(又名伍世光),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贵祥诉被告伍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贵祥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贵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龚贵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