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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98、2644-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与黄秋霞,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黄秋霞,朱江,蹇五林,何地刚,张永富,普学义,李到信,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98、2644-2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赵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洪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吉妮,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秋霞,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龙川县。(209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江,男,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梁平县。(264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蹇五林,男,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英山县。(264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地刚,男,汉族,户籍住址贵州省赤水市。(2646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富,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西平县。(2647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学义,男,汉族,户籍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2648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到信,男,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西平县。(2649号案)上述七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金全,男,苗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洪江市。原审被告: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洪进禄。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务公司(以下简称龙岗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秋霞、朱江、蹇五林、何地刚、张永富、普学义、李到信等七人、原审被告金宝通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七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劳初字第68、29-30、198-201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黄秋霞、朱江、蹇五林、何地刚、张永富、普学义、李到信等七人与龙岗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龙岗保安公司派遣至金宝通公司工作,与金宝通公司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三方法律关系均受法律保护及调整,三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对于原审认定黄秋霞、朱江、蹇五林、何地刚、张永富、普学义、李到信等七人在金宝通公司��作期间应补发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高温补贴等费用的金额,上述劳动者及用工单位金宝通公司均无异议,且经审核,原审对上述金额的认定无误,故本院予以确认。龙岗保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有关“…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龙岗保安公司对金宝通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事实表明,用工单位金宝通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故黄秋霞、朱江、蹇五林、何地刚、张永富、普学义、李到信等七人以此主张被迫辞职符合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龙岗保安公司依法应向上述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审核,原审对于黄秋霞、朱江、蹇五林、何地刚、张永富、普学义、李到信等七人应得的补偿���金额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龙岗保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七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