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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以希望与被告黄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琴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虞雪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