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龙某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宇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