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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夏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龙某某,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宇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