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善光与陈秀才、金学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才,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善光,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审被告金学惠,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陈秀才因与被上诉人林善光、原审被告金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秀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陈秀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霞代理审判员陈雁兰代理审判员缪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方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