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天祥申请执行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天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石天祥,男,63岁,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XX,男,4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石天祥申请执行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