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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武与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杨武,经商。被告杨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与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撤诉。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杨武负担。审判员石佑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郝中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