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乔林林、马艾芳与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乔林林,马艾芳,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监字第00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林林。委托代理人:朱明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艾芳。委托代理人:乔林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21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经纬。再审申请人乔林林、马艾芳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甪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甪直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乔林林、马艾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逻辑荒谬,适用法律错误。(一)2012年7月21日中午,乔芳在甪直旅游公司经营管理的甪直古镇景区中心地段“江南文化苑”中持《甪直古镇景区门票》旅游时溺水身亡。新证据苏州市吴中区物价局吴价费(2011)9号批复表明,“江南文化苑”是经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项目。“江南文化苑”虽然不在门票上注明的八个景点名录内,但仍属于门票背面标注的甪直景区导游图区域范围。原审法院认为仅凭门票不足以证明乔芳因为旅游甪直古镇景区而溺水死亡的事实,明显不当。(二)乔芳落水那天,“江南文化苑”只有一个警示牌,没有救生圈,没有专门巡查人员,没有专业涉水打捞人员,没有专业脱水施救人员。乔芳落水后,甪直旅游公司没有发现、没有打捞、没有急救、没有送医。原审法院认定甪直旅游公司已经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明显不当。(三)《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即使乔芳没有持门票旅游,也没有在景区门票计费范围内,而是在公共场所范围内死亡,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乔芳落水后没有发现、没有打捞、没有急救、没有送医的,也应赔偿损失。综上,乔林林、马艾芳要求甪直旅游公司对因乔芳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甪直旅游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江南文化苑”是否收费景点?(二)作为“江南文化苑”的管理者,甪直旅游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争议焦点(一),乔林林、马艾芳认为,“江南文化苑”是经物价部门通过吴价费(2011)9号批复审核的收费项目,且包含在《甪直古镇景区门票》背面标注的景区导游图区域范围内。本院认为,吴价费(2011)9号批复中,物价部门只是调整了甪直古镇景区门票的价格,并未将“江南文化苑”列为收费景点。乔林林、马艾芳提供的甪直古镇景区门票注明的八个景点中,也不含有“江南文化苑”。原审判决送达后,乔林林、马艾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因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乔林林、马艾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期间,经现场勘查,从甪直古镇景区大门进入“江南文化苑”,一路上没有检票点。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江南文化苑”为免费的公众休闲娱乐场所,对乔林林、马艾芳提出的乔芳因游览甪直古镇景区而溺水身亡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争议焦点(二),乔林林、马艾芳认为,“江南文化苑”只有一个警示牌,根据与甪直派出所民警“老王”的谈话录音,乔芳落水后,甪直旅游公司没有发现、没有打捞、没有急救、没有送医。本院认为,作为免费的公众休闲娱乐场所,“江南文化苑”内距离乔芳溺水地方不远,就竖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根据甪直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和九龙医院的病历资料,发现乔芳溺水后,甪直旅游公司的巡逻人员立即报警、跳水救人并进行心肺复苏,九龙医院医师到达后,认定乔芳现场死亡。乔林林、马艾芳虽提供了与“老王”的谈话录音,但“老王”甪直派出所民警的身份并无证据证明。且即使该谈话录音属实,“老王”关于乔芳不是派出所民警而是群众打捞、打捞上岸时乔芳已经死亡故没有送医院抢救的陈述,与甪直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以及九龙医院的病历资料,并不冲突。再者,本案中,乔芳是脱掉衣服后下水引发溺水事故,并非在游览过程中不慎滑入水中溺水身亡。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甪直旅游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乔林林、马艾芳要求甪直旅游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乔林林、马艾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林林、马艾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蓓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