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坤莉与河北省茶叶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莉,河北省茶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60-1号申请执行人刘坤莉。被执行人河北省茶叶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5号。法定代表人霍玉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坤莉与被执行人河北省茶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茶叶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