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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坤莉与河北省茶叶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莉,河北省茶叶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60-1号申请执行人刘坤莉。被执行人河北省茶叶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5号。法定代表人霍玉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坤莉与被执行人河北省茶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茶叶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