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字第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460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甲,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叶某乙,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甲与被执行人叶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少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本次申请的全部事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胶少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第二项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