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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2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244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1964年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欠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7万元,于2015年7月9日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借款本金3万元(已兑现),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剩余借款本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910元,被执行人陈某某负担900元;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刘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