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白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白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白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